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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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六一號裁定債務人就假處分裁定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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