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零捌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元,尚不足新台幣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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