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債權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韋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壹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