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7月間起至94年12月22日止犯刑法第30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
3月27日以95年度簡上字199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3月2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