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弄3(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4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8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19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6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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