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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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09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