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邱駿騰 原名 邱中財
            巷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駿騰(原名邱中財,於民國89年2月14日更名,
89年3月2日登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14日與原告簽定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雙方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之帳戶內循環使用,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按日計算,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延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13日止,目前尚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
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82,433元,及自96年7月14日起至96年8
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
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3,09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為25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為3,340元
(計算式:3090+250=3340),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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