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
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