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瑋琳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