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 簡炳煜
簡傳祐 簡坤城 簡義翔 簡韵芳 簡春嬌 邱彥甄 簡坤照 簡坤在 簡坤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美玉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萬1,42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8,100元/㎡×9,491㎡×1500/150000×7×2〉+〈3,616,071×3×2〉=72,321,420,見原審卷一第47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萬2,756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7萬1,756元(計算式:972,756-1,000=971,756)。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郭俊德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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