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皓龍指定辯護人陳盈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苗原簡字第6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634、6660、6918、7294、7417、7692、7864、792
2、8369、8495、8683;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353、93
73、9911、992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563號、113年度偵字第137、584、1102、21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3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實施詐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7時27分前某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1枚,以每枚新臺幣(下同)2百元之對價,出售並交付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秤子」之人(無證據證明為兒童或少年,下稱「秤子」)。「秤子」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以如附表二編號1、2、6至12所示門號申辦並認證所示遊戲橘
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帳號後,分別對甲○○、午○○、 林暐翔 、庚○○、癸○○、乙○○、子○○、寅○○、辛○○施以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購買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所示時間儲值至所示帳號內。
㈡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14至19所示門號申辦網路遊戲天堂2M
帳號,再經遊戲帳號以轉帳付款方式購買Mycard點數而產生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虛擬帳戶帳號後,分別對戌○○、卯○○、申○○、丁○○、酉○○、壬○○、未○○、辰○○、戊○○施以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轉入所示虛擬帳戶內。
㈢以如附表二編號13、20所示門號申辦所示電支帳戶後,分別
對 江銘偉 、巳○○施以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轉入所示電支帳戶內。
㈣於112年5月20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丑○○佯稱寄交提
款卡可獲得資助為由,致丑○○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23日下午3時25分許,以7-11交貨便(收件人姓名「 吳銘璋 」、行動電話號碼為被告出售並交付之門號0000000000號)寄交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嗣甲○○等人事後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午○○、戌○○、卯○○、申○○、林暐翔、庚○○、癸○○、乙○○、寅○○、辛○○、己○○、丁○○、酉○○、壬○○、未○○、辰○○、戊○○、巳○○、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土城、淡水、林口、板橋、新莊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霧峰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北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仁武、小港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東港、枋寮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與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經被告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或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卷,下稱本院簡上卷,第68至69、75、241至268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依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得為證據。
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34號卷第29至30頁;本院簡上卷第67至68、70、241至242、276、279至2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午○○、戌○○、卯○○、申○○、林暐翔、庚○○、癸○○、乙○○、子○○、寅○○、辛○○、己○○、丁○○、酉○○、壬○○、未○○、辰○○、戊○○、巳○○及丑○○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MyCard點數交易紀錄、GASH點數交易紀錄、悠遊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全盈支付帳戶使用者資料及交易紀錄、交貨便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通話及通訊軟體訊息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秤子」向告訴人甲○○、午○○、林暐翔、庚○○、癸○○、乙○○、子○○、寅○○、辛○○詐得之GASH點數,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而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欄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中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2所示部分,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幫助詐欺得利罪名(見本院簡上卷第66、24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又依全卷資料,無證據足認除「秤子」外,本案尚有其他詐欺正犯而達3人以上,與被告對此已明知或可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無從認定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單一出售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1枚之行為,同時幫助「秤子」對告訴人等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斷(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乙○○遭詐騙數額較高,認該次情節較重)。
四、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實施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五、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353、9373、9
911、9920號、11563號、113年度偵字第137、584、1102、2136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39號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2至3、9至11、14至16、20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被告對告訴人午○○、戌○○、乙○○、子○○、寅○○、丁○○、酉○○、壬○○、巳○○及丑○○幫助犯詐欺得利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關於被告對告訴人甲○○、卯○○、申○○、林暐翔、庚○○、癸○○、辛○○、己○○、未○○、辰○○及戊○○幫助犯詐欺得利及幫助犯詐欺取財行為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上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事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3、10至11、14、20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被告對告訴人戌○○、子○○、寅○○、丁○○、巳○○及丑○○幫助犯詐欺得利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亦未及審酌被告係同時出售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1枚,而非8枚(原審僅認定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且漏未沒收及追徵1,200元之犯罪所得(被告以每枚2百元出售,11枚共計2,200元,原審僅宣告沒收及追徵1千元),尚有未洽。又原審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53、93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定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告訴人酉○○受騙後尚有於112年4月7日下午11時48分許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見原審判決第13頁),惟依卷附MyCard點數交易紀錄(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3號卷第33至同頁反面),此筆轉帳交易狀態實係「交易失敗」,原審此部分認定即有違誤。是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未及審酌移送併辦部分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9、67、241頁),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
,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於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始移送併辦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10至11、14、20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對告訴人戌○○、子○○、寅○○、丁○○、巳○○及丑○○幫助犯詐欺得利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是本判決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此部分犯罪事實,顯與檢察官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相符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處刑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多張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幫助正犯遂行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犯行,使其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犯罪風氣,影響治安,造成告訴人等財產受有損害,應予非難,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詐騙數額,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建築工、日薪約1,800元、尚有幼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甲○○、午○○、卯○○、林暐翔、庚○○、癸○○、乙○○、寅○○、辛○○、己○○、丁○○、酉○○、壬○○、辰○○、戊○○及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簡上卷第81至85、93至99、109至113、125至131、193至194、197至199、278至279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八、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被告出售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1枚之得款共計2,200元(每枚2百元×11枚),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幫助之正犯固獲有犯罪所得,然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無從就正犯之犯罪所得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併辦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1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2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3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4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5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6遠傳電信00000000007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8遠傳電信00000000009遠傳電信000000000010遠傳電信000000000011台灣之星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移送併辦案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儲值或轉帳時間儲值或轉帳金額(新臺幣)儲值或轉帳帳號行動電話門號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甲○○於112年3月21日下午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甲○○佯稱需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佈其不雅影片為由,致甲○○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1日下午7時27分許1千元遊戲橘子帳號S3ikM2FtyH8s64號00000000002112年度偵字第9353、93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午○○於112年3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午○○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為由,致午○○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5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M4m352YBc7號0000000000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8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8分許5千元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1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3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P9n5296NHO號0000000000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4分許5千元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5千元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5千元3113年度偵字第2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戌○○於112年3月23日下午4時19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戌○○佯稱因蝦皮拍賣訂單遭系統攔截,需依指示操作以進行交易為由,致戌○○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3日下午8時38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3日下午8時48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3日下午8時51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8時5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0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10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14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18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24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下午9時29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卯○○於112年3月24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卯○○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以完善其蝦皮購物帳號為由,致卯○○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9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23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申○○於112年3月24日下午某時許,致電申○○佯稱其遭冒名升級成誠品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為由,致申○○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23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27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林暐翔於112年3月26日下午9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暐翔佯稱需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佈其不雅影片為由,致林暐翔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6日下午11時28分許1千元遊戲橘子帳號J9ewMJDk83號0000000000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庚○○於112年3月28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庚○○佯稱需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佈其不雅影片為由,致庚○○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8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cJKkTsrIE6C8號0000000000112年3月28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8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癸○○於112年3月28日下午7時23分許,致電癸○○佯稱其遭誤設為網路購物平台高級會員,需購買遊戲點數以重置帳戶內金額為由,致癸○○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0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cJKkTsrIE6C8號0000000000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3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gKWInh29cRiY號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8日下午9時17分許5千元9112年度偵字第9911、99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乙○○於112年2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乙○○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為由,致乙○○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9日下午1時16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YTxDNFyYO6UB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26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eGLtPn3Ec0yD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2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2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26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4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4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50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4kVxCmvDq618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7時5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2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2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2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2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0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VZJY8NpbeGfW號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2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9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41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J7okbP1OZoYP號000000000010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子○○於112年3月28日下午6時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子○○佯稱需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佈其不雅影片為由,致子○○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17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160nHZvli1xw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1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18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20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21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UZmUsQSKLNe7號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22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27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3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3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3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3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3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17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xRm9hqbaBc80號11112年度偵字第1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寅○○於112年3月27日下午8時4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寅○○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為由,致寅○○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9日下午8時39分許1千元遊戲橘子帳號VZJY8NpbeGfW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9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tG0iAH1qsvip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12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12分許5千元1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辛○○於112年3月24日下午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辛○○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為由,致辛○○陷於錯誤,遂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以供於右列所示時間儲值至右列所示帳號內。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25分許1千元遊戲橘子帳號tG0iAH1qsvip號0000000000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25分許3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51分許5千元遊戲橘子帳號i0fu542YlltI號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5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51分許5千元112年3月29日下午10時51分許5千元1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己○○於112年3月30日下午9時39分許,致電己○○佯稱露天拍賣網站金流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為由,致己○○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30日下午11時20分許9,985元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4113年度偵字第5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丁○○於112年4月7日下午6時20分許,致電丁○○佯稱其郵局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為由,致丁○○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7日下午11時11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4月7日下午11時20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7日下午11時24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12年度偵字第9353、93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酉○○於112年4月7日下午4時54分許,致電酉○○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扣款為由,致酉○○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7日下午11時53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6112年度偵字第9911、99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壬○○於112年4月8日下午3時24分許,致電壬○○佯稱因駭客入侵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扣款為由,致壬○○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8日下午4時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4月8日下午4時11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未○○於於112年4月8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未○○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為由,致未○○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8日下午7時41分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8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辰○○於112年4月8日下午5時9分許,致電辰○○佯稱其遭冒名升級成生活市集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為由,致辰○○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8日下午8時2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9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戊○○於112年4月8日下午8時45分許,致電戊○○佯稱其Facebook社群網站帳號遭停權,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為由,致戊○○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4月8日下午8時4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4月8日下午8時51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13年度偵字第11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巳○○於112年3月間某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巳○○佯稱可轉帳到網站投資獲利為由,致巳○○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5月6日下午9時25分許3萬元全盈支付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12年5月6日下午9時26分許3萬元112年5月6日下午10時35分許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