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雲林縣台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福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九千九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