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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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89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