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2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債務人連年發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邵大鵬 人債務人 蔡亞霏 即 蔡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肆角捌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