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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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劉玉雲 聲請人 黃劉玉鳳 聲請人 劉邦雄 聲請人 劉邦勇 聲請人 劉邦錦 聲請人 劉聖文 聲請人 劉玉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珍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經核抵押權人 劉興平 業已死亡,請提出抵押權人已變更為聲請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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