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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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64號聲請人 許柯淑珠
許蔚夫 許毅夫 上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柯周玉葉 於民國(下同)100年08月07日死亡,聲請人許柯淑珠為被繼承人之長女,而聲請人許蔚夫、許毅夫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檢具相關資料,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並未依法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命其於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聲明書、被繼承人柯周玉葉之兄弟姊妹戶籍謄本、對被繼承人柯周玉葉兄弟姊妹所為之拋棄繼承通知書等文書,該通知於100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並未補正,復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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