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嘉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3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文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嘉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5、8至1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存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核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7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下,定其刑期。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斟酌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請從輕定刑」一語,及本院曾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惟於裁定前,受刑人未再陳述意見一節,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至5、8至1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即附表編號6、7)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編號次序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6月8日、112年7月9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編號
7
8
9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3日、112年6月4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9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4月15日、112年4月20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編號
1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9日、112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361號、第11159號、第12130號、第12177號、第13046號、第14265號、第15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4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