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279號
上 訴 人 甲○○
(現因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乙○○(原名 劉倚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00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為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