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