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宗佳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宗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宗佳儒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5號諭知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8
4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熊惠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