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59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侯佩芳侯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922元,及其中45,869元自95
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申請信用卡使用,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聯邦
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
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被告則陳稱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無爭執,但請求利息可
以低一點等語,惟此並不影響其應依約所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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