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6號
101年度聲字第3152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宗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1年度訴緝字第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01年7月2日、101年7月9日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徐宗漢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庭,迨發佈通緝後始為警查獲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核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且本件業經從速定於101年7月26日將進行準備程序,現既尚未進行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自難認原羈押要件或羈押必要性已有何消滅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屬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