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4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弘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宇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將該離本人持有之物侵占入己,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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