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仁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10
2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陸陸參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101年2月4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與文化街3段間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林俊仁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公克);上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公克),係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聲請人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聲請人於101年7月9日101年度毒偵字第713號、101年度偵字第224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2公克),經本院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扣案之白色結晶
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淨重1.673公克;驗後淨重1.663公克,有凱旋醫院102年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4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