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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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兆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兆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於110年5月25日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0年9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11年1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07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4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