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石清揚
       石只揚
        詹國揚
被    告  石添成
        石啓賢
        石重喜
        陳石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人  陳得合
被    告  石月英
        陳雪玉
        石新坤
        石晉嘉
        石育榕
        石芳華
        石秀娟
        石岱錡
       石珈綺
       石彭季
       石 宗文
        石勝駿
        石麗嬌
        楊江嘉
        王錦添
        王錦裕
        王錦順
        王美芬
        王美玉
        王萬居
        蔡申
兼  上一人
訴 訟代理人  蔡瑞仁
被    告  蔡瑞南
        蔡綉霞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秀
        蔡秀琴
        蔡綉昭
       蔡秀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敏本
        王偉志
        王志仁
        王品甯
        王品勻
兼上四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王文法
被    告  楊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之「一、原告主張」第
二行中關於「(面積 陸玖柒點 柒壹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十六分
之六)」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陸玖柒點玖壹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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