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石清揚
石只揚
詹國揚
被 告 石添成
石啓賢
石重喜
陳石 伴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人 陳得合
被 告 石月英
陳雪玉
石新坤
石晉嘉
石育榕
石芳華
石秀娟
石岱錡
石珈綺
石彭季
石 宗文
石勝駿
石麗嬌
楊江嘉
王錦添
王錦裕
王錦順
王美芬
王美玉
王萬居
蔡申
兼 上一人
訴 訟代理人 蔡瑞仁
被 告 蔡瑞南
蔡綉霞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秀 碧
蔡秀琴
蔡綉昭
蔡秀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敏本
王偉志
王志仁
王品甯
王品勻
兼上四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王文法
被 告 楊來 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之「一、原告主張」第
二行中關於「(面積 陸玖柒點 柒壹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十六分
之六)」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陸玖柒點玖壹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