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梁懷德
被   告  吳棋逢
       吳照
       吳大樹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 (原名黃吳市)
       吳美菊
       吳美雲
       方振發
       吳佶峰
       吳素鐘
       吳德全
       吳富美
      梁 吳慧玲
       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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