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80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林麗華)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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