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淑媚 債務人 王培峯 債務人 王廖鳳美
一、㈠債務人王培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柒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培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廖鳳美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王培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王培峯、王廖鳳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
零玖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滾入原本,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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