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1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抗告人 游文正 相對人宜蘭縣立冬山國民中學代表人 游本彥 (校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112年6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送達效力後,加計在途期間4日,抗告人應於112年7月27日(星期三)前繳納裁判費,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證,依前述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