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7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威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2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威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7月。
二、抗告辯解略以:附表編號1至4各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5之刑期1年6月,原審合併定執行刑5年7月,顯未依編號1至4定執行刑之比例定刑,不能甘服。
三、原審裁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7月,並未逾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4各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5罪,各處1年2月有期徒刑,經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總和6年),且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意旨指稱原審裁量失衡,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