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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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
黃孟潔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費用計算書,其上所載金額之繳納收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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