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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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李怡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