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債權人 蕭子軒 債權人 蕭麗娟 債權人 施沛穎 債權人 林富美 債權人 施秀 免債權人 孟雅婷 債權人 魏淑華 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蕭子軒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子軒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麗娟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沛穎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富美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施秀免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孟雅婷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淑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