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簡上字第10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