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丙○○乙○○丁○○相對人即債權人己○○
戊○○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0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經本院97年度板調字第174號民事案件受理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