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請人甲○○即 李昭吟
周龍洲 即李昭吟之 周梨洲 即李昭吟之 周惠洲 即李昭吟之 周麗卿 即李昭吟之 周麗玉 即李昭吟之 周麗雪 即李昭吟之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因股份分配同意書除甲○○(即李昭吟之繼承人)外,其餘繼承人均未受分配)。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