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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