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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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5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5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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