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上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易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R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上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易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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