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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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金浩華鍾鑛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華鍾鑛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金浩(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件已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核備在案。又相對人之董事僅剩聲請人1人在世,其餘均已死亡,聲請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報紙公告、帳簿保管文件清冊、本院函文、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等影本及同意書等各1份為證,且相對人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8年10月16日花院嶽民日108年司23字第288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及108年度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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