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金浩華鍾鑛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鍾鑛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應補正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同意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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