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應程序事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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