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674號原告龍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