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388號
原 告 賴體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體行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