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廖高信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8231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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