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玲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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