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
法官許嘉容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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