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郭峻辰 告訴被告林建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64頁),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案收文章戳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