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陳麗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柏宏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1日│67,800元│AF0000000││││府城分行││││├──┼───┼──────┼──────┼─────┼─────┤│002│林柏宏│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1日│19,000元│AF0000000││││府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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